聯和趨動顧問說
當勞工到一間公司的時候,需要注意的就是▼
1.有沒有正常上下班打卡
2.超過上班時間是否有加班費
3.加班費如果轉成補休是否有詢問過員工
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且出勤紀錄應記載到分鐘。
勞雇雙方都要維護自己的權益,才能避免造成勞資爭議的風險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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