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和趨動顧問說
非有勞基法第11條(如歇業或不能勝任工作等)情事者,雇主不得資遣勞工。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 而且雇主如果要資遣員工,得需有證明及勸導員工讓其改善才可以唷。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
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應事先以書面向雇主提出。
前項書面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姓名、職務。
二、留職停薪期間之起迄日。
三、子女之出生年、月、日。
四、留職停薪期間之住居所、聯絡電話。
五、是否繼續參加社會保險。
六、檢附配偶就業之證明文件。
育嬰假不是只有女性才可以請,法規規定配偶也是可以的。如果不小心違反性平法,會處罰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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