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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解僱流程圖。圖片來源:新北市勞工局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2條:
大量解僱為事業單位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所定各款情形之一、或因併購、改組而解僱勞工,且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未滿三十人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十人。
二、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未滿二百人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三分之一或單日逾二十人。
三、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二百人以上未滿五百人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四分之一或單日逾五十人。
四、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五百人以上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五分之一或單日逾八十人。
五、同一事業單位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二百人或單日逾一百人。
事業單位應在所訂期限之前起六十日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並公告揭示。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受六十日之限制;如未於期限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並公告揭示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事業單位應在所訂期限之前起六十日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並公告揭示。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受六十日之限制。
勞基法第28條:
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時,勞工之下列債權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按其債權比例受清償;未獲清償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一、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
二、雇主未依本法給付之退休金。
三、雇主未依本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
雇主應按其當月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作為墊償下列各款之用:
一、前項第一款積欠之工資數額。
二、前項第二款與第三款積欠之退休金及資遣費,其合計數額以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一、員工應備資料
1.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申請及切結書1份(同一雇主之勞工應一次共同申請之)。
2.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名冊1份。
3.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收據(每位申請人1張,並浮貼存摺封面影本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4.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勞工代表委託書及附冊1份(各委託人本人簽名蓋章)。
二、工資墊償公司應備資料
1.歇業證明:
(1)事業單位或事業單位之分支機構已註銷、撤銷或廢止工廠、商業或營利事業登記,經主管機關開具之證明。
(2)事業單位或事業單位分支機構已終止生產、營業、倒閉、解散,經事業單位或事業單位之分支機構所在地縣市政府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依歇業事實認定之證明。以上所稱分支機構,係指人事、財務均獨立,且依法登記在案者。
2.債權證明:
(1)雇主無法出面確認債權:
(2)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或民事判決),並取得支付命令(或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正本1份。
三、工資資料:
1.積欠工資期間出勤紀錄(出勤卡、刷卡紀錄或簽到紀錄)。
2.積欠工資前3個月以上及積欠工資期間之薪資帳冊(薪資明細表、薪資總冊)。
3.勞工個人銀行或郵局薪資轉帳存款簿影本、薪資條或公司薪資轉帳明細表。
四、退休金或資遣費:
1.離職日前6個月期間之出勤紀錄(出勤卡、刷卡紀錄或簽到紀錄)與薪資證明(薪資明細表、薪資總冊、薪資條或薪資轉帳存款簿影本)等資料。
2.工作年資、到離職之證明(勞動契約、服務或離職證明書)。
3.符合勞基法退休或資遣規定之證明。
大量解僱及工資清償整體流程
以上看完小編分析的後續處理流程~有更加了解了嗎♥
公司歇業不管對勞資雙方都是一個難過的關卡,因此了解要如何保障勞資雙方權益真的很重要哦,而勞工除了工資清償之外,包含失業給付及職業訓練權益也是可以去申請的,並不會因為公司歇業或清償而受影響,這部分就留待其他文章來做說明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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