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和趨動顧問說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8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雇主應依規定填載職業災害內容及統計,按月報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並公布於工作場所。先前的通報網站為【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災害統計網路填報系統】,但從民國110年1月4日起,將轉移到【勞動部職安署安全衛生履歷智能雲】,事業單位仍須依照以往的規定,逐月填寫表單,如果沒有照時填寫的話,可能會遭罰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緩。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規定,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雇主應即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等措施,並會同勞工代表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雇主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一、發生死亡災害。
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
三、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也就是說,如果員工發生以上職業災害,雇主沒有在八小時內通報的話,可能就會遭罰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緩,另外,上面所稱的「住院治療」,指得是有確實辦理住院手續,且自雇主知悉開始起算八小時內,所以常見的「留院觀察」或是在急診室中觀察狀況,不論時間多久,都不需要辦理通報。
除此之外,很多雇主常會搞混的還包括「上、下班通勤職災」是否需要通報這件事情,雖然「上、下班通勤職災」在「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有相關的規定屬於職業傷害,只要不違反該法第17條的事由,就可以申請勞保職業傷害的傷病給付。但根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規定,所謂的職業災害,係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對事業單位所僱勞工而言,上述勞動場所之定義,係指於勞動契約存續中,由雇主所提示,使勞工履行契約提供勞務之場所。由此可知,「上、下班通勤職災」的發生地不屬於上述提供勞務之場所,所以雇主不需要進行職災通報。
不過顧問在這邊還是要提醒各位老闆,上面這段話單純是指「上、下班途中」發生的事故不需要進行職災通報,但如果是往來各個工作場所,只要是在執行職務(如送貨、拜訪客戶)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就要依照規定進行職災通報喔!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規定,事業單位依照風險程度類別及組織人數規模大小,應該設置不同人數的「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或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來主管、督導及推動主管及督導安全衛生管理事項,並將相關事項作成辦法及紀錄以供查驗,詳細的分類及人數請看下圖所示。
不同事業事業單位應設置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
不同事業事業單位應設置之職業安全衛生人員
不同事業種類及規模應執行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如果想知道貴公司屬於哪一種事業單位,歡迎訂閱本部落格,並於下方留言,我們會立即答覆您)
如果沒有依法設置管理人員並申報的事業單位,有可能會遭罰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甚至是30萬元以下的罰緩,各位老闆千萬要注意,以免辛辛苦苦賺到的錢,都拿去繳罰單了。總結來說,其實政府對於職業安全衛生這一塊的重視,是遠大於勞動條件的,每年關於職業安全衛生的勞動檢查數量,是一般勞動條件(工作時間、延長工資等)的勞動檢查數量的5-7倍,從基本的勞工健康檢查,到四大計畫(如職場預防不法侵害)的檢查,都所在多有,雖然環安衛的檢查通常會給予一定期間的改善期,但還是建議每一個企業都應該在平時逐漸建立起來,以免受檢時來不及改善,畢竟項證照的上課及考取、或計畫的編寫,都是需要時間,不是想上就上,想考就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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