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和趨動顧問說
而每一間公司倒閉、解散或關廠,都意味著可能有員工面臨失業甚至領不到薪水的情況,所幸政府為了避免員工的權益受損,在民國90年10月24日就頒訂了「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每個月由全國的雇主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總額萬分之二.五按月提繳至勞保局,以避免雇主積欠勞薪資,而影響勞工包括工資、資遣費及退休金等權益的主張,但是要領到這筆由勞保局墊償的金額,還是有許多細節需要注意,以下讓小編娓娓道來。
如公司已終止生產、營業、倒閉或解散,應向主管機關進行歇業登記,如果沒有辦理歇業登記,且有積欠勞工工資、資遣費或退休金等情事,經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調解後,地方主管機關(如各縣市勞工局)得應勞工之請求核發歇業事實之證明文件。其在進行歇業認定時,主要參酌以下幾點:
當公司正式進行歇業認定後,如果要啟動工資墊償,接下來最重要的事情就是選舉「勞工代表」,勞工代表主要的工作是就工資墊償相關事件,有為一切申請行為及答覆本案相關問題之權,並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通知文件之指定應受送達人。
因此公司在選舉勞工代表的時候,一定要選擇對公司規章制度,包括工時認定、加班費、特休、資遣費及退休金計算等非常清楚的人員來代理,因為勞保局在審查文件的時候,如果有任何問題的話,都是詢問該勞工代表,如果因為勞工代表的不了解導致員工的權益受損,那就不好了,根據我們的經驗,由於員工常常擔心自己無法取得工資墊償的金額,而想要「自行處理」,但往往到最後都無法如自己所願,反而繞了一大圈後才回來請勞工代表幫忙,屆時都已經白費了許多可以處理的時間,反而讓自己取得墊償金額的時間再延後,真的得不償失。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8條規定,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時,勞工之下列債權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按其債權比例受清償;未獲清償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一、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
二、雇主未依本法給付之退休金。
三、雇主未依本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
其中,退休金跟資遣費依勞動基準法第28條第2項規定,其合計數額以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首先我們先看到可被墊償之「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這邊的工資將引用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所稱工資的定義,包括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含六個月內的加班費)、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至於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所列舉之春節、端午節、中秋節之節金、年終獎金、職業災害補償費、差旅費…等,以及契約終止後之特休未休工資,因不屬於工資,所以無法墊償。
這邊需要注意的是,所謂「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是指從「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認定之日往前推算六個月,舉例來說,假設公司積欠員工的工資為108年1月到108年6月,並且從108年7月1日起就沒有營業,員工也都已經資遣/大量解雇沒有來上班,但公司一直到108年7月31日才完成歇業認定,這時候從108年7月31日往前推六個月,可墊償的期間就變成是108年2月1日到6月30日了,108年1月的工資因為已經超過六個月的範圍,就會被剔除在墊償金額之外,這一點不管是員工還是公司在申請工資墊償的時候,絕對要注意,否則萬一歇業認定的時間太晚,可能原本可以墊償的金額,就變成都拿不到了。
確認完工資墊償項目之後,接下來的流程重點就是要確認那些人員可以接受墊償,因為在一間公司當中,有些員工的身分其實並不屬於勞基法或勞保條例所認定的「勞工」,這些人就無法由墊償基金支付公司所積欠的工資及資遣費,請看下集:工資墊償程序如何辦理及應注意事項(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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