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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了解如何安排兒童清明連假的出勤及薪資計算之前,我們先來複習一下【111年企業版年度行事曆】
圖一:111年度兒童清明連假排班及薪資注意事項
看到上面這張圖,可以知道今年(111年度)的兒童節在4月4日,清明日在4月5日,彼此並沒有重疊,而當週的休息日跟例假日,也都各自獨立,如果是以一般週休二日的公司來說,在出勤跟薪資計算上,完全沒有問題,就是哪一天出勤,就算哪一天的加班費即可。舉例來說:如果員工在4月4日或4月5日出勤,那一定是依照勞基法第39條的規定,給予加班費。
《勞基法第39條》
第36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37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而如果員工在4月2日出勤,也要依照勞基法第24條的規定,給予加班費。
《勞動基準法第24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32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雇主使勞工於第36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此時,假設一個月薪制的員工,工資是36,000元/月的話,他每一天的加班費會是:(平日每小時工資額=36000/30/8=150元/時)
4/2(六)休息日加班費:(150*2*4/3)+(150*6*5/3)=1900
4/3(日)例假日加班費:0【依據勞基法第40條的規定,例假日僅有遇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才能出勤,因此這天不應該出現加班費。】
4/4(一)兒童節加班費:150*8=1200
4/5(二)清明日加班費:150*8=1200
不過這個時候有些企業人資夥伴就會問了,但是如果我有同仁需要在4月3日例假日當天出勤怎麼辦呢?這時候您就需要把原訂的例假日跟國定假日或休息日做調移,舉例來說你的班表可能就會變成下面這兩張圖的樣子。
圖二:111年度兒童清明連假排班及薪資注意事項
圖三:111年度兒童清明連假排班及薪資注意事項
這時候,您的員工就可以在原訂的4月3日進行出勤上班了,而加班費的計算方式,就看4月3日當天是什麼屬性,就依照什麼屬性來計算加班費。以【圖二】來說,4月3日在經過調移後,變成是國定假日(兒童節),依照國定假日加班費方式來計算;以【圖三】來說,4月3日在經過調移後,變成是休息日,就要以休息日加班費來做計算。
【圖二】4月3日國定假日(兒童節)加班費:150*8=1200
【圖三】4月3日休息日加班費:(150*2*4/3)+(150*6*5/3)=1900
不過各位企業人資夥伴需要注意的是,一旦經過調移,請務必確認該名員工前一週及後一週是否有連續工作七天的情況,以【圖二】來說,如果員工在前一週的3月28日到4月3日都有工作跟加班的話,就已經連續工作七天了;同樣的在【圖三】的部分,從4月3日到4月9日,如果這七天都有出勤的話,也是連續七天上班,如果不是屬於四週彈性工時的產業的話,就有違反勞基法第36條的規定了。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要依照上述的方式去調整的話,依據「勞動部108年9月27日勞動條3字第1080130988號函」指出,雖然依法來說部分工時人員是不適用彈性工時制度的,但考量公司若已依彈性工時規定調整全時工作勞工之工作日與休息日,以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部分時間工作勞工若無得同予適用,恐影響公司之一體秩序,難以符合實際需求,所以如果公司依勞動基準法彈性工時規定調整工作日與休息日,以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者,其部分時間工作勞工亦得比照適用之,至非屬前開調整態樣,部分時間工作勞工仍無得適用同法彈性工時規定。
也就是如果是部分工時的人員,公司如果比照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當部分工時人員在4月4日跟4月5日當天出勤的話,薪資就是要依照出勤時數進行加倍給予了。
以上是我們今天的分享,不知道大家有沒有對111年度兒童清明連假排班及薪資注意事項!更加了解了呢?如果還有疑問的話,歡迎在下方留言與我們互動;如果想要知道正確的薪資結構怎麼做的話,也可以聯絡我們,我們會盡快跟您約定時間諮詢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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