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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0年(2021年)配合政府機關作業之企業版行事曆(含每月應上班及應休天數)如下圖所示:(如需要PDF檔,請訂閱部落格並於文章下方留言,我們會盡快提供給您喔~)
110年(2021年)企業版行事曆
根據「勞動條3字第1060049558號函」的說明指出,為使所有事業單位均得在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之前提下,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安排工時及例休假,使勞工有獲得連假之機會,亦不致增加事業單位成本,本部業指定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之行業為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第 3 項規定(即 8 週彈性工時)之行業,允事業單位得採「一日換一日」之方式安排出勤,也就是說如上圖所示,2/20的休息日挪移到2/10實施,因此員工於2/20出勤,不需要另給休息日加班費。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雖然如同這一份解釋函所說,依據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安排工時及例休假,可以適用8週彈性工時,可是不要忘了,一般企業要適用8週彈性工時,還是需要勞資會議同意通過,這一項行政作業絕對不能少,以免明明是照著政府的作業走,卻又被勞工局罰款,那就太得不償失了。
這個也是很多企業的疑問,因為他並沒有放到2/10阿!關於這一點,勞動部曾經發布過新聞稿說明,勞雇雙方如已約定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項規定將原工作日(109年1月23日)與休息日(109年2月15日)對調者,休息日當日已為約定補行上班之正常工作日,原工作日則為休息日,勞工應依循事業單位作息出勤。至於事業單位對於1月24日以後新到職的勞工,如針對2月15日該日是否為補行上班日另有約定者,得從其約定辦理。
也就是說,如果企業在勞工到職的當下就已經與其約定,本公司的行事曆是依據「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那員工在原休息日當天就應該要出勤,而且雇主不需要另給加班費,這點是非常重要的。
當然可以,否則如果大家都這樣放的話,遊樂園或所有的餐廳就放空城了呢~
依據「勞動條1字第1040130697號函」指出,勞資雙方得就「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實施」進行協商,但因涉及個別勞工勞動條件變更,仍應徵得勞工「個人」同意。也就是說,如果企業要調動勞工的國定假日,讓他在另一天休假是可以的,只是要取得勞工個人同意,這時候不是勞資會議同意就可以實施,請雇主務必注意了。
至於部分工時人員的國定假日調整,在「勞動條3字第1080130988號函」指出,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的企業,其部分時間工作勞工亦得比照適用,但非屬依照政府行政機關調整之時期,部分時間工作勞工仍無得適用勞動基準法彈性工時規定。
這邊需要注意的是,部分工時人員只有在依照行政機關調整節假日期間才適用彈性工時,而不是永久適用,雇主一定要小心,不要以為部分工時人員可以隨意調整休息日及例假日,有那種反正當月該休的天數都有休到,就不用給加班費的錯誤認知喔。
舉例來說:假設企業是屬於排班制(不一定什麼時候上班跟休假)的公司,109年1月有5個星期六,5個星期日,及1個國定假日,雇主千萬不要以為有讓部分工時人員有休到11天就不用給加班費了,一定要注意此時的部分工時人員不適用彈性工時制度,還是要遵守一例一休的規定,也就是連續出勤第6天就要給休息日加班費,出勤第7天就違法,而如果有遇到國定假日的話,出勤也是要給予2倍薪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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