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和趨動顧問說
自從勞動部在105年12月21日實施「一例一休」之後,很多人其實對於「一例一休」到底是什麼意思,依舊對這條法令霧煞煞,其實就是在勞動基準法第36條中所說的▼
勞基法第 36 條 – 「一例一休 = 七休二」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二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四日。
二、依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八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十六日。
三、依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
其實就是等於一個禮拜七日至少要休兩天,那麼我們都知道禮拜六正常是休息日,那麼例假日又是什麼意思呢?
例假日:意指勞工最多工作六天後必須得放假一日,也就是早期說的「七休一」,除非是天災、事變、突發事件才可以讓員工在例假日出勤。所以雇主跟勞工要小心排班或上班有沒有連續工作超過六天,有的話就要注意可能會違反法令,或是有不必要的風險存在唷!(PS: 即便是加班都是不可以超過六天的!!)
雇主要小心勞工出勤的上班時間是否有超過法令規定的情況,勞工當然本身也要注意,可是如果遇到堅持要上超過六天工作天數,有違反勞基法的風險,勞工可是要保障自己的權益,可以主張勞基法第14條,這可是勞基法裡面對於勞工保障的天條呀~~
勞基法第 14 條 – 「勞工資遣雇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法定傳染病,對共同工作之勞工有傳染之 虞,且重大危害其健康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當勞工主張此法條,雇主不僅僅是要給予勞工資遣費,如果被主管機關查核屬實,還有可能要面臨罰鍰的風險!所以雇主勞工都要保障自己的權益,達到雙方的勞資和諧,對於雙方才會有利唷♥
一例一休在最常違反勞動基準法的法條裡,可是排行前十名!但除了一例一休之外,最常違規的還有「出勤明細未保存五年」、「加班費未給」、「未投保勞健保」…等等。
提醒雙方!當雇主應徵員工或勞工到一間公司上班的時候,切記一定要記得到職日當天就要投保社會保險(如勞保、健保、勞退等),如果未保勞保的話,依照「投保單位違反勞工保險條例」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勞工保險加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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