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和趨動顧問說
不論各行各業,在每日的正常營運及員工通勤時,難免會發生一些無法預料的狀況,可能發生小意外,受傷在所難免,不論是上下班車禍意外,亦或是工作中大小受傷,也許是自己不小心,或其他人不注意,可能是設備環境問題,基本上都可以稱之為「職業災害」。
「職業災害」(下簡稱職災)如果簡單區分,可分為兩大類,一種屬於「意外」,一種屬於「疾病」,大部分人可能都比較熟悉「意外」的職災,這通常是外力造成的受傷,例如:切傷、割傷、燒傷、燙傷、夾傷、摔傷、扭拉挫鈍傷….等等;而「疾病」的部分,很多夥伴應該都聽過所謂的『職業病』,常見的可能因為工作環境因素或內容造成身體疾病的傷害,例如:高(低)溫、粉塵、噪音、有機溶劑、有毒氣體….等等。
在資訊發達的現代社會,網路上充滿了似是而非的資訊,許多老闆與員工雖然都有職災的概念,但有些是錯誤的觀念,認為只要是「職業災害」,就會得到勞保理賠,就會得到老闆的補償或賠償;如此的社會氛圍下,導致不論大小受傷,或是自己受傷,動輒就歸咎是職災。更誇張的是,還有員工明明自己受傷,還希望老闆認定職災,讓他可以得到勞保的理賠。造成種種『職災亂象』,許多企業主不堪其擾。那到底什麼樣的情況算「職業災害」? 什麼樣不算「職災」呢? 當然不是老闆來認定,也不是員工自己說的算,其實是有法可循的: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中明確定義「職業災害」,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
而職安署受理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6條第1項、第8條第1項、第2項、第9條第1項及第20條之補助申請時,勞工職業災害之認定也是準用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
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中也明示,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職業病種類表如附表一。前項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之審查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簡單來說,當企業員工發生任何災害的時候,還是要經由勞保局或專業的職業病科醫生來判定是否屬於職業災害,以及需要休養的期間,才能夠被認定為職業災害,而不是雇主或勞工單方面說了算喔!
所以「職災」的定義其實還蠻廣的;那到底具體「職災的狀況」有哪些呢?我們所熟悉的「職災」狀況,其實來自於勞動部所規定的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部分條文舉例如下):
什麼是職業災害?職業災害又要如何認定?
上列準則舉例當中,提到所謂的「被保險人」就是指勞工本身,由於傷病審查準則是連結勞保條例34條第2項的規定,這是因為所有的勞工,一般來說應該都會是「勞保」的「被保險人」,故以被保險人稱之。
相信各位老闆跟人資夥伴從舉例的部分條文來看,其實就可以隱約感覺到,可以說是只要跟「工作」有關的,就幾乎脫離不了「職業災害」的範圍;期許大家未來更具有「職災的概念」,藉此減少『職災爭議』,並在未來萬一遇到特定狀況,更能分辨是不是職災,藉以做後續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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