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和趨動顧問說
在面試一份工作的時候,雇主都會先與勞工談好薪資、工作條件、工作性質相關內容,為了確保勞工可以完全勝任這份工作,會有所謂的「工作試用期」,在試用期期間如果覺得員工不如預期的工作效率,可以選擇「資遣」員工。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但是即使雇主要用勞基法第11條第五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來資遣員工,也一定要注意是否自己有符合「最後手段性原則」,也就是是否有經過一連串的績效考核、輔導、再教育或訓練等方式來避免員工不適任的狀況產生,否則如果單以試用期到期,要直接資遣員工或者是僅憑主管幾句話就說不要這個員工的話,是很有可能落入「違法終止契約」的風險的,尤其是民國109年1月開始實施的勞動事件法,當中就有為了避免雇主違法資遣員工,讓勞工無法恢復固有工作而對應的條文,雇主真的不可不慎!
不過你知道嗎?當員工第一天到職開始上班,就算是公司的一份子,除了勞健保需要投保之外,不管是做一天還是幾個小時,薪資都是要計算並給予的唷!
勞工在試用期期間覺得自己無法勝任這份工作,而想離職的時候,雇主可以因為是勞工主動在試用期期間自請離職而不需要給予薪資嗎?
答案是不行的唷❌
雇主得依照員工從到職日開始計算的時間到離職日為止的總出勤天數,即使未滿一個月,該給予勞工的薪資還是要給予唷!!!不然可能會遇到的勞資風險就會大大提升!!!
不管是雇主還是勞工,都要去了解勞務相關法令基本知識,除了可以保障自己自身權益之外,也可以檢視你的雇主或是你的勞工制度上或是行為上有沒有做出違法的事情唷,小心避免,才能永續經營雙方之間的關係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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