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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原本在法令中,並沒有說明預告工資的計算究竟是要依據原領工資來計算,還是要依據平均工資來計算,而且各縣市主管機關的標準也不一樣,最常見的方式以平日正常工時的每小時工資額乘以8小時來做計算。
假設有一個A員工,他的年資2年,每月薪資為30000元,每月的加班費約6000元,如果遭到資遣的話,雇主應該給予30日的預告期,或者給付30日的預告期工資,計算方式如下:
30000/30=1000元/日
1000*20=20000元
因此可知道A員工可以得到30000元的預告期工資。
勞動部在民國109年10月29日頒布「勞動關2字第1090128292A號」函釋,內容如下:(訂閱本部落格並於文章下方留言,我們會盡快提供給您函釋全文檔案。)
一、預告期間之計算方式,以雇主通知勞工之次日(預告通知當日不計)起算,依曆計算至勞工依約應提供勞務之最後一日止。
二、預告期間工資之給付標準,為「雇主應預告期間之日數乘以勞工一日工資」;該一日工資,為勞工契約終止前一日之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其為計月者,為契約終止前最近一個
如果同樣以前面的例子來做試算,A員工可領得的預告工資如下:
(30000+6000)/30=1200
1200*20=24000
從例子中可以知道,因為24000元高過原本計算的20000元,所以僱主應該給付給A員工24000元的預告工資,而不是20000元,由此可知,未來預告期工資將成為企業經營成本增加的因素之一,尤其是對於加班時數多的產業,如餐飲業、零售業、服務業、醫療業等等,甚至許多跟勞基法84-1條相關的職位也會受到影響,企業未來經營不可不把這個二次成本列入考量,勢必讓所有企業更加重視薪資結構的設計,以因應未來的後疫情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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