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和趨動顧問說
首先,我們要確認的就是,該球團究竟屬不屬於「職業運動業」,依據行政院主計處所公布的中華民國行業分類表中,明確定義出「職業運動業」(分類編號9311)指得是「凡從事職業運動競賽或表演之行業均屬之,如職業棒球隊伍或聯盟、職業籃球隊伍及其他職業運動隊伍、個人職業高爾夫球、撞球或網球等運動員。」
那萬一某球團並非登記在這個分類編號下面呢?舉例來說,某金控集團成立的職業棒球隊,其實際在營運操作的是某育樂股份有限公司,而假設再查經濟部商業司中所登記的「所營事業資料」中,可以看出大部分的項目都是「批發業」或「零售業」,那這樣的話,某球團有可能就會被認定為適用於勞動基準法,如此一來相關的權利義務就少不了。
但是從另一方面來說,某球團隸屬於「東南亞職業籃球聯賽」(ABL,ASEAN Basketball League),該聯盟成立於2009年,是登記在馬來西亞吉隆坡的聯盟,所以是否會被視為「國際組織及外國機構」,而不適用勞動基準法,這就要另外來做認定了。
可能很多人會認為,某球團大部分的活動都在國外,國內的勞基法可以跨越國境管到國外嗎?答案是可以的,只要雙方的勞動契約關係並未中斷,依據勞基法第一條第二項規定:「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即使員工在國外工作,只要其適用的法令低於台灣勞基法的約定,就要依照台灣勞基法的規定來執行。
而只要適用勞基法,勞工就可以主張以下事項,並且要求依據勞基法施行細則第七條訂定包含以下內容的勞動契約:
一、基本工資、延長出勤工資
二、工作時間、延長工作時間
三、休假、請假條件
四、社會保險
五、其他相關法令注意事項
上述這幾點在法令中都有明確律定,以林姓球員此次事件來說,因為個人原因車禍導致無法出賽而沒有支付任何薪資,看似好像是勞工中所說的「有做有錢,沒做沒錢」,但是如果是符合勞基法的話,員工基本上可以請病假甚至特休,或者申請勞保的普通傷病給付,這些都能確保員工在無法工作期間能有一定的收入來生活。
事實上是沒有錯的,因為如果不適用勞基法,就要看相關的法令來執行,如在企業方面會有公司法、醫療保健業的醫師(住院醫師除外)會有醫師法、技術升、建教生等則部分準用勞基法等等來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其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契約期間約定
二、工作條件約定
三、薪資給付約定
四、繼續付薪條款(如休賽季期間、受傷期間的約定)
五、技能、健康、品格條款
六、競業禁止條款
七、終止契約事項
八、其他約定事項
在上述的合約條件中,甚至有的球隊會要求球員不能參與高風險性的活動,如高空彈跳、卡丁車、打保齡球等等,而有的球員為了保障自己的工作權,也會約定有禁止交易條款,球隊要交易的時候還得先問過他的意思,這些都是保障球員的權益。
通常球員是屬於比較吃虧的一方,因為舞台是球團給的,所以可能會因為想要打球而屈就於一些條件,甚至因為球員從小都是打球長大的,不論是家庭還是身邊的教育環境都沒有教導其要如何簽署足以保障自己的球員合約,舉例來說,某台灣旅美球員,正是因為懂得簽合約,所以即使未來一年都沒有球打,他還是能有2000萬美金入帳,不管是要專心養傷或東山再起,都不會對球員跟其家庭的生活造成影響。
本公司在處理相關的勞資爭議,或者是看到社群網站上相關的勞資議題的時候,發現許多人都是在受到損害的時候,打電話去勞工局或者來詢問我們,才認知到自己當初的勞動條件並不符合法令,比如老闆說他們不屬於勞基法,或者業務人員是責任制、公司少於四人不用投保等等,雖說勞動法令牽涉甚廣,一般人要理解並不是這麼容易,但是包括基本工資、延長工資、請休假、勞保投保等基本概念,還是可以在平常藉由一些案例來了解,如果有真的不了解的地方,也可以在本公司官網上(https://prod.trendlink.com.tw/contact-us)留言,或者是直接留言在本篇文章下方,我們也會來盡快為您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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