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和趨動顧問說
行政院勞委會(現勞動部)在100年12月發佈了「勞動2字第1000133284號函」中指出,為因應事業單位受景氣因素影響致停工或減產,為避免資遣勞工,經勞雇雙方個別協商同意,可以減少於勞動契約中所約定的工時,,而如果事業單位有工會組織者,宜先與該工會協商,再與個別勞工協商合意。
勞雇雙方如同意實施減少工時及工資,應參考勞勞動部「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本誠信原則,以書面約定之,並應確實依約定辦理,另外雙方還須注意以下事項:
為了避免雇主跟勞工走到裁員這一步,站在確保勞工的工作及薪資權益的角度上,如果雇主真的必須暫時縮減勞工的工作時間及依比例減少工資,以求共度難關的話,通常會建議雇主先讓勞工以特別休假、事假或其他假別來代替工時縮減。
因為在無薪假執行期間,勞工也可以隨時終止勞動契約,這時候雇主仍應比照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給付資遣費,如果符合退休資格者,也應給付退休金,因此對雙方來說,先用其他假別來取代相對上是更能保障彼此的權益的。
沒有人會希望有景氣低迷或重大災害的事件發生,但當情況一旦發生的時候,不管是921地震、SARS或全球金融風暴等事件,如何設定目標來通過這個難關,就是雇主跟勞工應該一起來思考的,過去我們看到很多的企業成功的度過了,也希望未來有更多的企業在勞資雙贏的前提下,共同邁向康莊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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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
2.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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