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和趨動顧問說
1.雇主可以先採取勞資協商的方式與員工進行協調。
2.員工可以主張勞基法第27條- 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
如果雇主是因為現金留或資金周轉不靈,導致薪資無法發放,甚至可能需要考慮歇業的時候,其實可以尋求政府協助,進行工資墊償來保障勞工權益,請參考本部落格文章:當公司倒閉遇到大量解僱問題的時候,如何保障勞資雙方權益!
如果公司對員工訴求 不予理會 ,或消極應對的話,員工可以主張?勞基法第14條?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法定傳染病,對共同工作之勞工有傳染之虞,且重大危害其健康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雇主如果知道公司薪水無法給付的時候,可以先行與員工進行個別協商進行處理,在勞基法上面,因為不能積欠員工薪資?,會導致有勞資爭議的風險哦~而?員工本身的權益也要捍衛,當遇到問題,可以先了解雇主是否有難以啟齒的原因~如果是惡意處理,最好辦法還是先向勞工局提出,來防衛自己的權益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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