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和趨動顧問說
其實截至小編現在寫文章的下午2點,小編周遭的地區還是持續停電中的,所以有些企業老闆可能會開始思考是否直接讓員工返家休息,只是這麼一來,員工沒有服勞務的時間裡,薪資應該如何計算呢?
首先,我們要先決定,這起事件能不能歸責於公司或員工任何一方,由於此次的停電,根據台電在第一時間發出來的訊息表示,是因為高雄興達電廠開關場事故,導致南部地區電力供需失衡,龍崎超高壓變電所以南機組跳脫,系統自動切離保護,故造成全台部分地區停電。因此可以看出,此次的跳電事件跟公司或員工任何一方都沒有關係。(如果是台電的員工可能另當別論!?)
由於勞基法第22條第2項有明確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因此如果員工已經抵達公司,但企業因為停電的關係,請員工返家休息而不給付薪資,是否有違法呢?
根據「行政院勞委會(80)台勞動二字第15716號函」指出,勞工赴事業單位工作,因台電公司停電致雇主宣布停工休息,該日停工因不可歸責於勞資雙方,故工資如何發給,可由勞資雙方協商。
除此之外,「行政院勞委會(83)台勞動二字第35290號函」也說明:
一、事業單位停工期間之工資如何發給,應視停工原因依具體個案認定之:
(一)停工原因如係可歸責於雇主,而非歸責於勞工時,停工期間之工資應由雇主照給。另停工原因如屬雇主經營之風險者,為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
(二)停工原因如係不可歸責於雇主,而係歸責於勞工,雇主可不發給工資。
(三)停工原因不可歸責於勞雇任何一方者,勞工不必補服勞務,雇主亦不必發給工資。但勞雇雙方如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二、準此,歸責於雇主之停工,工資自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歸責於勞工之停工,雇主可不發給工資,自無可否低於基本工資之問題。不可歸責於勞雇任何一方之停工,勞工不必補服勞務,雇主亦可不發給工資,但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不受基本工資之限制。
所以,我們可以做成以下結論:
1.這起停電事件並非企業或員工任何一方的責任。
2.雇主可不給薪,員工也不需要補服勞務。
上面需要注意的是第二點,很多雇主可能會要求員工調班,用休息日或例假日調班來處理,但顧問在這邊要提醒各位企業跟人資夥伴,這樣的調班約定如果不是事先就約定,而是事後或當下,很容易被認定為無效,到時候如果因為員工於休息日出勤而沒給予加班費,可能會違反薪資未全額給付、未給付延長工時工資這幾項條文而被裁罰,千萬要小心處理。
當然,顧問也樂於到如果雇主願意優於法令,在員工沒有出勤的時間內一樣給付薪資,想必會讓員工覺得公司「就感心」,不過還是要注意如果讓員工提早下班,則可能因為路上交通號誌故障而產生的通勤意外及職業災害問題,就仰賴各位企業及人資夥伴的智慧來處理了。
以上就是本次因為大停電可能會導致各位企業及人資夥伴在計算薪水,或是面對員工詢問時的處理方式,不知道大家有沒有更清楚了呢?如果喜歡我們的文章的話,請訂閱我們的部落格 ,獲取最新消息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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